為改善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情況,勞委會修改相關管理辦法,明定國內、外仲介機構引進的外籍勞工行蹤不明達一定人數及比率時,許可證期滿後將不再發證,等同退出人力仲介市場。
考量雇主委任仲介公司招募選任外籍勞工,仲介公司應善盡受任事務,謹慎媒合適任之外籍勞工。又外籍勞工初入境,常有本地文化、語言之隔閡,在生活適應及工作上,亦需與雇主磨合,仲介公司應慎選招募引進之外籍勞工,並於其入境後,善盡關懷服務義務,協助解決外籍勞工來到我國後的適應問題,可降低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情事。
本次條文修訂重點如下:
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委任辦理聘僱許可申請事項,其申請許可之外國人行蹤不明達一定人數及比率(辦理聘僱許可人數:1-10人有行蹤不明人數2人及比率18.7%以上、11-100人有行蹤不明人數4人及比率6.5%以上、101-200人有行蹤不明人數7人及比率4.2%以上、201-300人有行蹤不明人數10人及比率3.8%以上、301人以上有行蹤不明人數25人及比率3.1%以上)者,將不予許可設立分支機構,許可證效期屆滿者,亦不予重新申請設立許可。
二、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接受委任仲介其本國人或其他國家人民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仲介之外國人行蹤不明達一定人數及比率(辦理入國引進之外國人人數1-50人有行蹤不明人數2人及比率4.4%以上、51-250人有行蹤不明人數4人及比率3.2%以上、251-500人有行蹤不明人數5人及比率1.2%以上、501-1000人有行蹤不明人數10人及比率1.1%以上、1001人以上有行蹤不明人數12人及比率0.5%以上)者,於重新申請認可時將不予同意。
相關資料:http://www.evta.gov.tw/content/content.asp?id=24942&IsRssLink=Y&mfunc_id=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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