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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4

《就業服務法》新規定:雇主不得要求 員工提供隱私資料

 
記者林修卉/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13)日下午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第5條條文增訂,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若違反規定,可處新台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江惠貞表示,近來各式詐騙案頻傳,往往是個人資料外洩,為使求職者與受雇員工的工作權利、個人隱私獲得保障,因此提案修法明定雇主不得要求員工或求職人,提供與工作內容無關的隱私資料。

根據新修正通過的《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條文明訂,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違反求職人或員工意思,留置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雇主也不得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務或收取保證金等規定。

另外,修文也規定,雇主也不得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工作。

 

引用自:http://tw.news.yahoo.com/%E5%B0%B1%E6%A5%AD%E6%9C%8D%E5%8B%99%E6%B3%95-%E6%96%B0%E8%A6%8F%E5%AE%9A-%E9%9B%87%E4%B8%BB%E4%B8%8D%E5%BE%97%E8%A6%81%E6%B1%82-%E5%93%A1%E5%B7%A5%E6%8F%90%E4%BE%9B%E9%9A%B1%E7%A7%81%E8%B3%87%E6%96%99-082632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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