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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3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勞工對上開教育訓練則有接受之義務,惟授課時間得否安排於非上班時間,法尚無明定。
另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1月6日台勞動二字第33866號函釋略以:「雇主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惟因訓練時間之勞務給付情況與一般工作時間不同,其給予可由勞雇雙方另予議定。又訓練時間與工作時間合計如逾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工時,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計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
因此,公司如依規定安排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有關該訓練之時間計算及勞務給付,可參照上開函釋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50beaae0:f1b&the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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