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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4 2:05 PM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3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勞工對上開教育訓練則有接受之義務,惟授課時間得否安排於非上班時間,法尚無明定。

另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1月6日台勞動二字第33866號函釋略以:「雇主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惟因訓練時間之勞務給付情況與一般工作時間不同,其給予可由勞雇雙方另予議定。又訓練時間與工作時間合計如逾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工時,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計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

因此,公司如依規定安排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有關該訓練之時間計算及勞務給付,可參照上開函釋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50beaae0:f1b&the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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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講師
徐啟勝
現任:
1.廣達電腦等上市櫃公司的管理顧問
2.行政院勞委會勞工教育講師/人力資源發展服務團顧問
3.勞資爭議仲裁委員/勞資爭議調解委員/獨立調解人
4.科學園區公會、就業情報、電路板協會、中小企業總會及各縣市工商業會等之勞動法令特約講師
5.文化大學、元智大學、清雲科大、萬能科大...等勞資關係與勞動法規、人力資源等管理課程講師
學歷: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工商管理所博士(人力資源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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