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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常見問題 >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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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0 8:49 AM

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以上的 “加倍” 指的是勞工如果在休假日工作一天,僱主應支付月薪除以30天再乘以2的加班費嗎?答案並不必然。
許多傳統公司的員工薪資都是由會計單位計算的,會計熟悉記帳方式,但對勞工法令大多不是很了解,以致誤解其中含義,其實只要付月薪除以30天的一日加班費即可,對法令的誤解,導致多付了許多冤枉錢仍不自知,許多公司延用下來,將錯就錯也就積非成是了,以致以後再要修改回來反彈的力道自然就會很大;前述是指領月薪的員工,如果是按工作一天給一日薪資之領日薪者,這時則需給付二倍的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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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講師
徐啟勝
現任:
1.廣達電腦等上市櫃公司的管理顧問
2.行政院勞委會勞工教育講師/人力資源發展服務團顧問
3.勞資爭議仲裁委員/勞資爭議調解委員/獨立調解人
4.科學園區公會、就業情報、電路板協會、中小企業總會及各縣市工商業會等之勞動法令特約講師
5.文化大學、元智大學、清雲科大、萬能科大...等勞資關係與勞動法規、人力資源等管理課程講師
學歷: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工商管理所博士(人力資源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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